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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职称评价标准公布!快看→

广东人社 2022-12-03


@公共法律服务人员
你们的职称评审有变化!
快来看看省人社厅、省司法厅印发的

《广东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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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担任公证员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担任公证员满3年。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 

3.任现职期间,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事项100件以上(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近一年来所办理的公证事项不存在下列情形(有充分证据证明公证员已履行了尽职核实义务的除外):

(1)公证书因基本内容违法被撤销;

(2)公证书因基本内容与事实不符被撤销;

(3)公证书因办证程序违反规定、缺乏必要手续被撤销;

(4)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因存在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


业绩成果条件


提供任现职以来代表本人专业能力和水平工作业绩1-2项:

1.参与指导的案例1件(800字以上)。 

2.参与完成的公证书1份。

3.公开发表在《广东公证》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刊物上的论文1篇,或在地级以上市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或学术交流会上宣读论文1篇(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

4.其它能代表本人专业能力和水平工作业绩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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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近三年内在公证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3.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等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4.任现职期间,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事项100件以上(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近四年来所办理的公证事项不存在下列情形(有充分证据证明公证员已履行了尽职核实义务的除外): 

(1)公证书因基本内容违法被撤销;

(2)公证书因基本内容与事实不符被撤销;

(3)公证书因办证程序违反规定、缺乏必要手续被撤销;

(4)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因存在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四级公证员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水平的案例3件(每件不少于800字)。

2.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水平的案例2件(每件不少于800字),以及在《广东公证》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刊物发表独立业务论文1篇(不少于2000字)。

3.承办公证业务所撰写的公证书或法律意见书被地级以上市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作为优秀范例选用1次以上。

4.作为课题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提出的意见、报告、建议等被地级以上市行业主管部门采纳1次以上。 

5.在《广东公证》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刊物发表独立业务论文2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 

6.其它能代表本人专业能力和水平工作业绩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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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有较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能够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4.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公证法律事务政策、实务研究,主持完成公证法律事务相关课题研究、调研报告,或参与公证法律事务相关重大课题研究、重大调研报告,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成果。 

5.任现职期间,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事项200件以上(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近五年来所办理的公证事项不存在下列情形(有充分证据证明公证员已履行了尽职核实义务的除外):

(1)公证书因基本内容违法被撤销;

(2)公证书因基本内容与事实不符被撤销;

(3)公证书因办证程序违反规定、缺乏必要手续被撤销;

(4)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因存在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参与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有关公证业务指导、规范工作,参与执笔起草(排名执笔人前三)或提供具有指导意义的意见建议并形成省级以上指导意见、行业规范1项以上。

2.主持或参与完成(排名前三)本专业相关重大课题研究、重大调研报告1项,或提出的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或立法建议被司法部、国务院其他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纳1项以上。 

3.承办公证事项具有典型、指导意义或重大社会影响,被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选用为公证业务指导案例或获评省级优秀公证案例2篇以上。 

4.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相关专著或译著、教材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5.作为主要作者,合著公开出版本专业相关专著或译著、教材1部(合著不少于2万字,本人撰写不少于1万字),以及公开发表独立业务论文1篇(不少于3000字)。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具有ISSN/CN刊号的专业刊物或《广东公证》等公证行业专业刊物发表业务论文、案例分析、调查报告等3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7.独立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研发具有一定市场推广性的新型公证业务1项以上,受评审专家认可。 

8.其它能代表本人专业能力和水平工作业绩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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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五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3.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或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 

4.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5.理论研究能力强,能够组织领导公证事务理论、政策和实务重大课题研究,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在推动公证制度改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 

6.任现职期间,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事项200件以上(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近五年来所办理的公证事项不存在下列情形(有充分证据证明公证员已履行了尽职核实义务的除外): 

(1)公证书因基本内容违法被撤销;

(2)公证书因基本内容与事实不符被撤销;

(3)公证书因办证程序违反规定、缺乏必要手续被撤销;

(4)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因存在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二级公证员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参与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有关公证业务指导、规范工作,参与执笔起草(排名执笔人前三)或提供具有指导意义的意见建议并形成省级指导意见、行业规范2项以上。

2.主持或参与完成(排名前三)本专业相关重大课题研究、重大调研报告2项,或提出的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或立法建议被司法部、国务院其他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纳2项以上。 

3.承办公证事项具有典型、指导意义或重大社会影响,被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选用为公证业务指导案例或获评省级优秀公证案例2项以上。 

4.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相关专著或译著、教材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6万字)。

5.作为主要作者,合著公开出版本专业相关专著或译著、教材1部(合著不少于5万字,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以及公开发表独立业务论文1篇(不少于3000字)。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具有 ISSN/CN 刊号的专业刊物发表业务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或在《广东公证》等公证行业专业刊物发表业务论文、案例分析、调查报告等4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7.独立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研发具有一定市场推广性的新型公证业务1项以上,受全省同行广泛认可。

8.其它能代表本人专业能力和水平工作业绩代表作。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

2.具备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作为司法鉴定人完成的司法鉴定业务符合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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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毕业,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了解本专业领域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承担较复杂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能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鉴定活动,能够独立起草较复杂鉴定案件的鉴定意见书。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司法鉴定人完成一定的司法鉴定业务:法医类50例/年,物证类30例/年,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10例/年;

(2)作为司法鉴定人参与(负责起草鉴定意见书)完成较复杂鉴定案件3件以上。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论文,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

2.获得市厅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1项以上(排名前三)。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司法鉴定相关的专业论文1篇,或由省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研究讨论推荐论文1篇以上。 

4.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经评审专家认定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司法鉴定专业专著、教材、案例集等1部以上。

5.作为司法鉴定人及鉴定意见书起草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入选全国优秀司法鉴定文书1篇以上,省级优秀司法鉴定文书2篇以上或入选司法部案例库2篇以上。

6.获得司法鉴定专业相关发明授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排名前三)。

7.具有自主创新标志性的专业技术成果、司法鉴定调查研究报告等1项以上,或引进新技术、填补区域内标志性技术空白1项以上,并获得同行广泛认可。

8.参与编制国家、行业、地方、团体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并正式颁布实施。 

9.其他可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的高水平司法鉴定成果代表作1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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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高级技工班毕业,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具有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动态的能力,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是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复杂疑难鉴定活动,业绩突出,能独立起草复杂疑难鉴定案件的鉴定意见书。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司法鉴定人或者授权签字人(复核人)完成一定的司法鉴定业务:法医类合计不少于400例,物证类合计不少于250例,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合计不少于150例;

(2)主持(并负责起草鉴定意见书)完成复杂疑难鉴定案件5件以上。 

3.有较强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承担或参与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项目,独立完成的较高水平研究报告或发表的较高学术价值论文或研制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称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完成省部级以上司法鉴定专业相关的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

2.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1项以上(排名前三);或获得市厅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 2项以上(排名前三)。 

3.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身份在中国核心期刊,或SCI杂志上发表的与司法鉴定相关的专业研究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究讨论会上获奖或宣读论文1篇以上。 

4.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经评审专家认定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司法鉴定专业的专著、教材等2部以上。 

5.作为司法鉴定人及鉴定意见书起草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入选全国优秀司法鉴定文书3篇以上,或省级优秀司法鉴定文书5篇以上,或入选司法部案例库10篇以上。

6.获得司法鉴定专业相关发明授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排名前三),至少一件被转化应用实施。 

7.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三)参与编写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或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2项以上。

8.具有自主创新标志性的专业技术成果、司法鉴定调查研究报告等2项以上,或引进新技术、填补区域内标志性技术空白2项以上,并获得广泛认可。 

9.其他可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的高水平司法鉴定成果代表作2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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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备全面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制度,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学术造诣深,学术影响力大,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有效地组织和处理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业绩显著。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司法鉴定人或者授权签字人(复核人)完成司法鉴定业务:法医类合计不少于1000例,物证类合计不少于500例,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合计不少于300例;

(2)主持(并负责起草鉴定意见书)完成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鉴定案件5件。

3.具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的能力和经历,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有高水平、高影响力的代表性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著作、技术标准规范。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国家级司法鉴定专业相关的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司法鉴定专业相关的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

2.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1项以上(排名前三);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2项以上(排名前三);或获得市厅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2项以上(排名第一)。 

3.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身份在中国核心期刊,或SCI杂志上发表的与司法鉴定相关的专业研究论文5篇以上。 

4.主编(著)或副主编(著)公开出版的经评审专家认定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司法鉴定专业的专著(15万字以上)、教材等2部以上。 

5.作为司法鉴定人及鉴定意见书起草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入选全国优秀司法鉴定文书5篇以上,或入选司法部案例库15篇以上。

6.获得司法鉴定专业相关发明授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5项以上(排名前三),至少2件被转化应用实施。

7.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三)参与编写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或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3项以上。 

8.具有自主创新标志性的专业技术成果、司法鉴定调查研究报告等3项以上,或引进新技术、填补区域内标志性技术空白3项以上,并获得广泛认可。

9.其他可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的高水平司法鉴定成果代表作3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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